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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怎麼對待癌症犯人

罪犯服刑期間身患癌症,監獄醫療機構應當給予治療。《監獄法》第五十四條監獄應當設立醫療機構和生活、衞生設施,建立罪犯生活、衞生制度。罪犯的醫療保健列入監獄所在地區的衞生、防疫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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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法》

第八條國家保障監獄改造罪犯所需經費。監獄的人民警察經費、罪犯改造經費、罪犯生活費、獄政設施經費及其他專項經費,列入國家預算。

第二十五條對於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監內服刑的罪犯,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監外執行條件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監獄法》

第26條

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提出書面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批准。批准機關應當將批准的暫予監外執行決定通知公安機關和原判人民法院,並抄送人民檢察院。

標籤:監獄 癌症 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