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間接正犯利用無責任能力的特點是什麼
一、間接正犯利用無責任能力的特點是什麼
1、利用無責任能力人犯罪。例如,甲教唆15歲的乙盜竊,因為乙未到刑事責任年齡,與甲不構成共犯,甲屬於實行犯,即正犯。
2、利用他人過失或不知情的行為犯罪。如,甲醫生欲殺害病人丙,將毒針交給不知情的護士乙。乙給丙注射後,致丙死亡。甲醫生為間接實行犯,乙視為不知情的工具。
行為並不需要僅僅以行為人自身直接的身體性行為為基礎,與能夠將器具和動物作為工具加以使用一樣,也能夠將他人作為工具實施犯罪。這種將他人作為工具加以利用,實現犯罪的情形,稱為間接正犯。
間接正犯在利用他人行為這一點上類似共犯,但由於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不成立共犯,而由利用者對被利用者的行為獨 立負責。如某甲利用幼童或精神病人實施犯罪行為,應當認為是某甲單獨犯罪。
二、間接正犯與教唆犯的區別
1、間接正犯,是教唆行為的一種特殊情況,就是教唆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者沒有刑事責任的人犯罪,這時候不是教唆犯而變成間接正犯。因為只有他以個人承擔刑事責任。
2、教唆犯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那麼就是主犯;如果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到其次作用,那麼就是從犯;如果教唆犯是被脅迫教唆他人犯罪的,那麼就是脅從犯(有教唆行為人的不可能是脅從犯,因此原則上,教唆犯不可能是脅從犯)。
3、關於教唆犯的刑事責任,可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被教唆人犯了被教唆的罪的,對於教唆犯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起了主要作用的,按照對主犯的處罰原則處罰;只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按照對從犯的處罰原則處罰。
(2)如果被教唆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由於教唆人主觀上具有教唆的故意,且客觀上實施了教唆的行為,所以仍構成獨 立的教唆犯。但是,考慮到教唆行為沒有造成實際危害結果,對於這種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教唆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總的來看,可以這樣區分,教唆犯在教唆行為人為犯罪行為時使行為人產生了行為動機,而間接正犯只是告知行為人為一行為而並不讓行為人產生行為動機。
間接正犯指的是利用在別人不知道的情況下,或者是沒有犯罪行為的人來達到自己的目的,構成犯罪的行為行為,這種行為觸犯了法律的相關規定。比如説間接正犯,利用了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進行犯罪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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