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刑事責任能力?
一、如何理解刑事責任能力?
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辨認能力是指一個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意義和後果的認識能力。控制能力是指一個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行為的能力。對於一般公民來説,只要達到一定的年齡,生理和智力發育正常,就具有了相應的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從而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但是,在出現疾病的情況下,辨認自己行為的性質、後果的能力與自我控制的能力也可能分離。只有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都具備,才屬於有刑事責任能力。
二、刑事責任能力的適用年齡是多大
刑事責任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對刑事責任年齡作出規定如下:
(一)、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二)、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應當負刑事責任。
(三)、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會被判處死刑,包括死緩。
(四)、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五)、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三、精神病人刑事責任能力有哪些
(一)、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定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需要強制醫療。”由此可以看出:
(二)、完全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條第2款規定:“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力,因此,應當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
(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於前兩種精神病人之間的一部分精神病人。與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這種人並未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樣,完全不負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能力弱化的公民,其對應的刑事責任應地適當減輕。對於一般公民來説,只要達到一定的年齡,醫學上的生理和智力發育正常,就具有了相應的辨別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從而具有相應的刑事責任能力。但有的公民因患病等原因會喪失或減弱刑事責任能力,因此法律上對他們的刑事責任能力相對要求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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