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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盜伐林木罪的起點

構成盜伐林木罪的起點
刑法關於本罪量刑的規定為:1、數量較大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2、數量巨大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另需注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數量較大的,依照我國刑法第345條第1款的規定,以盜伐林木罪定罪處罰:(一)擅自砍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擅自砍伐本單位或者本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三)在森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以外採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因此,決定盜伐的性質,不僅在於非經合法批准而祕密砍伐,而且還在於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侵犯了國家的林業資源的管理職能和國家、集體或個人對林木的所有權。林木權屬爭議一方在林木權屬確權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以濫伐林木罪論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
是指違反森林保護法規,未經林業主管部門和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准並簽發許可證;或者雖持有采伐許可證,但是違背採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數量樹種、方式,而任意採伐本單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流上山的森林或者其他樹木,數量較大的行為。
標籤:盜伐林木 起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