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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刑法第8條

法律2.72W
根據我國刑法第8條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23條規定

公民下落不明滿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2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人死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限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限為3個月。公告期屆滿,人民法院作出宣告死亡的判決。夫或妻中的一方被宣告死亡的,婚姻關係自宣告死亡之日起自動解除。


在我國的辦案機關在進行辦理這類案件是主要有兩個方面來解決。一方面是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書進行受理時向對方下達公告書,公告書下達60日內視為送達。另外是被告人下落不明2年的,法院認定被告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