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獵殺野生動物如何量刑標準是一樣的嗎?

一、獵殺野生動物如何量刑標準是一樣的嗎?

獵殺野生動物如何量刑標準是一樣的嗎?

獵殺野生動物的量刑是不一樣的,不同的野生動物,量刑標準不同,具體可查閲最高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附表,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數量認定標準。

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因此,如果捕殺國家一級保護動物,最高可以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二、二十四、二十七和三十六條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禁止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展覽等特殊情況,需要出售、收購、利用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經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購、利用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馴養繁殖許可證向政府指定的收購單位,按照規定出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進入市場的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應當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出口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進出口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所限制進出口的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經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批准,並取得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核發的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海關憑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查驗放行。

第二十七條 經營利用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應當繳納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收費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物價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第三十六條 非法進出口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走私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綜合上面所説的,野生動物已被列入我國保護的範圍,但對於獵殺野生動物的這種行為就已經構成了犯罪,對於執法人員就會結合不同的情況來進行判決,對於一級的保護動物如果情況比較嚴重的就會處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是無期,這都是有法律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