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非法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六十六條[非法狩獵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狩獵野生動物二十隻以上的;
(二)在禁獵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獵的;
(三)在禁獵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獵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依據《刑法》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出國旅遊購買象牙紀念品構成犯罪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51條規定,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進一步對“珍貴動物”進行了明確,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1、附錄Ⅱ中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動物。生活中比較常見的珍貴動物製品,除本案郭某、陸某攜帶入境的象牙、象骨外,還有犀角、玳瑁、硨磲等。
該司法解釋第9條還對走私珍貴動物、動物製品罪的入罪標準進行了明確,具體來説,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達到該解釋附表中(一)規定的數量標準的;或珍貴動物製品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或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該珍貴動物死亡或者無法追回等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而如果“情節特別嚴重”: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達到該解釋附表中(二)規定的數量標準的;或珍貴動物製品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雖只達到本解釋附表中(一)規定的數量標準,但屬於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或者造成該珍貴動物死亡、無法追回等情形的,則會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未達到該解釋附表中(一)規定的數量標準,或者數額不滿二十萬元的,可以認定為“情節較輕”,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綜上所述,非法運輸手工捕殺野生動物是違法的行為,要負刑事責任,依據犯罪情節進行量刑,最低的處罰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只有情節顯著輕微,才不作為犯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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