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於自信的過失犯罪的特徵有哪些?
一、 過於自信的過失犯罪的特徵有哪些?
1、認識特徵
過於自信的過失表現為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同時又輕信能夠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如果行為人在行為時,根本沒有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則不是過於自信的過失,而可能是疏忽大意的過失或意外事件;如果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必然發生而不是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則屬於直接故意,而不是過於自信的過失。
所謂“輕信能夠避免”,是指行為人在預見到結果發生的同時又憑藉一定的主、客觀條件,相信自己能夠避免結果的發生,但所憑藉的主、客觀條件並不可靠。輕信能夠避免主要表現為:
(一)行為人過高地估計了可以避免危害結果發生的其自身的和客觀的有利因素;
(二)行為人過低地估計了自己的行為導致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程度。輕信是過於自信的過失心理區別於其他犯罪形式重要特徵,也是過於自信的過失犯罪成立的根本原因。
2、意志特徵
過於自信的過失表現為行為人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即危害結果的發生是違背行為人的意志的。行為人之所以實施行為,是因為他輕信能夠避免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因此,行為人雖然沒能阻止危害結果的發生,但其往往會根據自己的認識,採取一定的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措施。
二、過於自信的過失與間接故意的區別
故意與過失是行為人對自己所實施的侵害法益的行為及其結果所持的一種心理態度。故意又分為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過失可分為過於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其中間接故意與過於自信的過失有相似之處,如兩者均認識到危害社會的結果發生的可能性,都不希望危害社會的結果發生。
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過於自信的過失,是指行為人雖然已經預見到了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是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要區分間接故意與過於自信的過失,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把握。
(一)間接故意是“明知”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過於自信的過失是“預見”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明知”,即明明知道。“預見”,即根據事物的發展規律預先料到將來。“明知”與“預見”對可能發生的危害結果轉變為現實的估計是不相同的。“明知”行為人認為危害結果會由可能性轉化為現實性,“預見”行為人認為危害結果不會由可能性轉化為現實性。從整體上看“明知”的認識程度要高於“預見”。
(二)間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結果的發生符合行為人的意志;過於自信的過失是希望危害結果不發生,結果的發生違背行為人的意志。間接故意的行為人對於危害結果的發生,雖然沒有希望、積極地追求,但也沒有阻止、反對,而是聽之任之的態度。過於自信的過失的行為人在主觀上是不希望、反對危害結果的發生,而且是希望能夠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這種避免體現在行為人認為存在主客觀條件能夠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
(三)間接故意的行為人對結果是否發生採取放任的態度,客觀上不會採取積極措施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如果有事實證明行為人採取了積極措施來避免結果發生的,通常應當是過於自信的過失。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過於自信的過失犯罪,應當基於實際的犯罪事實後果來認定,特別是由於犯罪嫌疑人主觀認識上的錯誤而導致的犯罪事實,也需要對是否屬於過失犯罪來進行認定,對於不屬於過失犯罪的,應當追究規定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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