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猥褻罪屬於什麼類型?
一、強制猥褻罪屬於什麼類型?
1、強制猥褻罪屬於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強制猥褻罪、猥褻兒童罪被放置在《刑法》第四章,而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量刑標準的規定。
2、只有猥褻行為人的口供一般不可以定罪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二、強姦罪和猥褻罪有什麼區別?
強姦罪和猥褻罪的區別包括犯罪主體不同、目的不同、行為方式不同、以及侵害的客體不同等。
1、犯罪主體不同
強姦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只有年滿14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子方可構成其罪;而後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不論男女均可構成其罪。年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自然人雖然能構成強姦罪,但不能構成猥褻罪。
2、有無姦淫的目的不同
(1)這是兩者區別的關鍵所在。強姦罪必須具有姦淫的目的,即其行為的意圖是與之發生性關係,並在此目的的支配下實施了有關行為。未實行性交的行為有的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構成未遂;有的則因為同情受害人而自動放棄姦淫行為,從而成立中止;
(2)猥褻罪則無姦淫的目的,其是通過除性交以外的有關下流、淫穢的行為以興奮、滿足自己的畸形變態的慾望,或者通過侮辱婦女來尋找刺激,填補精神空虛。即使沒有意志以外的原因阻礙,其也不會也不想與被猥褻者發生性關係。
3、行為方式不同。
強姦罪的行為方式表現為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性交,或者姦淫幼女的行為。其本質在於與受害人發生性關係;
猥褻罪的行為則表現為強制猥褻,是指男女之間除性以外實施的所有淫穢、下流的行為。
4、所侵害的客體不同。
強姦罪所侵害的客體為婦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和未滿14週歲幼女的身心健康;猥褻罪所侵害的客體則為婦女的人格尊嚴。
行為人首先出於猥褻婦女的故意後來又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或者在對婦女強姦後又實施了一些猥褻行為的,屬吸收犯,輕行為猥褻行為為重行為強姦行為所吸收,應當以強姦罪依法定罪處罰。
5、刑罰也不同
強姦罪最高判處死刑,猥褻罪最高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利用婦女患重病而實施的猥褻行為,能否認定為強制猥褻婦女罪?
1、利用婦女患重病而實施的猥褻行為,能認定為強制猥褻婦女罪。
這種猥褻婦女行為在本質上是違背婦女意志的,其猥褻手段可視為“暴力”、“脅迫”以外的“其他手段”,因此,應認定為強制猥褻婦女罪。
2、強制猥褻婦女罪與一般猥褻、侮辱婦女行為的區別:
(1)要將強制猥褻、侮辱婦女行為與非強制性猥褻、侮辱婦女行為區分開來,《刑法》只懲罰以強制方法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為,對於非強制性的猥褻、侮辱婦女行為不能視作犯罪。
(2)並非任何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為都構成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刑法》對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構成雖然未規定“情節嚴重”之要件,但不能將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強制猥褻、侮辱婦女行為亦視作為犯罪。
任何人都不得利用婦女患重病、醉酒、熟睡、昏迷等狀態而實施的猥褻行為,這是由於此種行為有可能會被認定為犯罪行為,而一旦罪名成立,是有可能會判處刑事處罰的。對強制猥褻罪屬於什麼類型存在其他相關疑問的,可通過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我們會匹配專業律師為您解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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