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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能否對女性實施強制猥褻?丈夫猥褻妻子是否屬於強制猥褻犯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與強姦罪區別?

女性能否對女性實施強制猥褻?丈夫猥褻妻子是否屬於強制猥褻犯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與強姦罪區別?

女性能否對女性實施強制猥褻?丈夫猥褻妻子是否屬於強制猥褻犯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與強姦罪區別?

1.女性能否對女性實施強制猥褻?是否構成犯罪?

一般認為可以。首先,婦女完全可能針對婦女實施強制猥褻行為。一方面,婦女完全可能針對另一婦女實施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行為;另一方面,婦女也完全可能針對另一婦女實施傷害其性的羞恥心,侵害其性的自己決定權,違反性行為秩序的行為。婦女針對婦女實施的強制猥褻行為,同樣損害了婦女的性的羞恥心,侵犯了婦女的性的自己決定權。這是由猥褻行為的性質決定的。最後,刑法並沒有將犯罪主體限定在男子。

2.丈夫猥褻妻子是否屬於強制猥褻犯罪?

對此應分情形來回答。首先,對於公然強制猥褻妻子的部分行為,仍應認定為本罪。如丈夫在公共場所強行扒光妻子衣褲的,仍應認定為強制猥褻婦女罪。因為即使在具有夫妻關係的前提下,這種可以使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目睹的行為,明顯傷害了其妻子的性的羞恥心。對此應當沒有疑問。基於同樣的理由,公然強姦妻子的,也可以認定為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其次,對於非公然強制猥褻妻子的行為,則不宜認定為強制猥褻婦女罪。特別要指出的是,將丈夫強制猥褻妻子的行為分為是否公然來認定是否構成強制猥褻婦女罪,是因為在具有夫妻關係這種特殊場合,丈夫的行為是否傷害了妻子的性的羞恥心,主要取決於是否公然這一因素,而不是認為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以公然為前提。換言之,“公然”並不是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構成要件,但為了限制處罰範圍,在丈夫強制猥褻、強姦妻子的情況下,不得不將“公然”作為限制條件,而這一限制條件又是以本罪的性質為根據的。

3.強制猥褻、侮辱婦女與強姦罪區別?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與(普通)強姦罪都是侵犯婦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在客觀上都使用了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二者的區別表現在:

(1)客觀方面不完全相同:前者是對婦女強行實施性交以外的猥褻、侮辱行為;後者是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

(2)主體不完全相同:前者的直接正犯既可以是男子,也可以是婦女;後者的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

(3)主觀故意內容不同:前者不以強行姦淫為目的;後者以強行姦淫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