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以後罰金必須交嗎?
一、判刑以後罰金必須交嗎?
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所謂罰金,指的是人民法院判處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也就是説,罰金和刑期,都是對罪犯的刑事處罰,因此必須依法繳納。涉及罰金和沒收財產的判決,無論是附加適用還是獨立適用都由原審人民法院執行。被判處罰金的罪犯,應在判決確定的期限內一次或分期繳納。法院在判處罰金時會在判決書中作出繳納時間的判決事項的,須按判決的指定期限繳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判決指定的期限”應當在判決書中予以確定:“判決指定的期限”應為從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長不超過三個月。犯罪行為而判處的罰金,應當繳納。拒不繳納的,法院會強制執行。即在判決生效後,法院刑事審判庭會移送到法院執行局依法強制執行。《最高法院關於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三十八條財產刑和附帶民事裁判由第一審人民法院負責裁判執行的機構執行。第四百三十九條罰金在判決規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無故不繳納或者未足額繳納的,人民法院應當強制繳納。經強制繳納仍不能全部繳納的,在任何時候,包括主刑執行完畢後,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的,應當追繳。刑事案件判處罰金刑同樣屬於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範圍。如果罰金繳納義務人因沒有經濟能力不能繳納罰金,有可能會被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拍賣罰金繳納義務人名下的動產不動產。若繳納義務人有能力繳納以轉移財產等方式拒不繳納的,可能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二、如果確實有困難,該怎麼處理罰金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罰金在判決規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無故不繳納的,人民法院應當強制繳納。經強制繳納仍不能全部繳納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包括在判處的主刑執行完畢後,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的,應當追繳。如果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罰金確實有困難的,犯罪分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減少或者免除。人民法院查證屬實後,可以裁定對原判決確定的罰金數額予以減少或者免除。行政機關對被告人就同一事實已經處以罰款的,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應當予以折抵。
總而言之,判刑以後也是必須要繳納罰金的。罰金是一種附加刑,也是刑罰的一種,具有法律強制力,有履行能力而不繳納的,減刑、假釋的時候會從嚴處理,甚至會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但是如果犯罪人確實有經濟困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減少或免除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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