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可以判緩刑交罰金嗎?
一、拘役可以判緩刑交罰金嗎?
可以判處緩刑,但是緩刑與罰金是無關的,被判處緩刑不一定要繳納罰金,緩刑和處罰金之間不存在必然的聯繫。對於犯罪人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情節不嚴重,認罪態度良好的可以申請判處緩刑;而判處緩刑以後是不是一定要繳納處罰金這就要依據判決書來定。
《刑法》第52條規定:“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根據本條規定,罰金數額應當與犯罪情節相適應。也就是説,犯罪情節嚴重的,罰金數額應當多些;犯罪情節較輕的,罰金數額應當少些,這是罪刑均衡原則在罰金裁量上的具體體現。
在裁量罰金數額時應否考慮犯罪人繳納罰金的能力,刑法沒有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犯罪情節,如違法所得數額、造成損失的大小等,並結合考慮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能力,依法判處罰金。”由此可見,在司法實踐中,從有利於判決執行的角度出發,在罰金裁量的時候應當考慮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能力。
二、緩刑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我國刑法典第72條、第74條的規定,適用一般緩刑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緩刑的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特點,決定了緩刑的適用對象只能是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輕重是與犯罪人被判處的刑罰輕重相適應的。我國刑法典之所以將緩刑的適用對象規定為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為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
(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這是適用緩刑的根本條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雖然被判處拘役或短期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不能表明不予關押也不致再危害社會,不能宣告緩刑。
但必須注意的是,由於犯罪人尚未適用緩刑,因而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只能是審判人員的一種推測或預先判斷,這種推測或判斷的根據,依法只能是犯罪情節較輕、犯罪人悔罪表現較好。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之虞,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緩刑。
《刑法》(修正案八)將74條修改為:“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人民法院決定實行緩刑的,執行機關應當是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進行監督,並且應當由當地的社區矯正機構進行教育,幫助其悔改,如果是犯罪嫌疑人自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的,或者是出現危害社會的其他行為的,就應當立即撤銷緩刑,對其進行收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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