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罰金必須到法院交嗎
一、交罰金必須到法院交嗎?
罰金的繳納方式是法院開一個罰金的票據,然後你拿着該票據到任意的法院指定銀行都可以去交的,銀行會給你個回執,你拿着這個回執給法院,並且保留一聯以證明自己交了就可以了。遲交的話有可能加收滯納金或者強制繳納。
二、法院判處的罰金沒有強制一次性繳完
按照刑法規定,罰金,是法院根據犯罪情節依法判決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的一定罰金數額的刑罰。
但是罰金不是強制必須一定要一次性繳納完畢的,犯罪分子或其家屬在法院指定的繳納期限內,可以一次性清繳,也可以分期繳納。罰金到底怎麼交,是可以根據經濟實力和法院協商確定。
同時,刑法又規定,在法院指定期滿不繳納罰金的,法院會強制繳納。如法院強行劃扣銀行存款、強制拍賣財產等等。況且,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總之,耍賴是解決不了任何問題的。
三、《刑法》 第53條規定,罰金的繳納分為五種情況:
1.限期一次繳納,主要適用於罰金數額不多或者數額雖然較多,但繳納並不困難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罪犯在指定的期限內將罰金一次繳納完畢。
關於這裏的指定的期限,根據前引司法解釋第5條的規定,是指從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2.限期分期繳納,主要適用於罰金數額較多,罪犯無力一次繳納的情況。限期分期繳納使罰金繳納時間有一定伸縮餘地,在金額支付上可化整為零,有利於罰金刑的執行。
3.強制繳納。判決繳納罰金,指定的期限屆滿,罪犯有繳納能力而拒不繳納,人民法院強制期繳納,強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凍結等。
4.隨時追繳。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5.減少或者免除繳納。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罰金數額或者免除罰金。
四、罰金的特徵
(一)罰金與沒收財產一樣,都是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採取的強制性財產懲罰措施。
(二)按照我國刑法“罪責自負,反對株連”的原則,罰金同沒收財產一樣,也只能執行犯罪分子個人所有的財產,不能執行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後有的財產。
(三)罰金的範圍只能是強制犯罪分子繳納個人所有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如果沒有錢款,可以對其擁有的合法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變賣、拍賣措施,用變賣、拍賣的錢款折抵罰金。
(四)罰金的繳納是在法院的判決生效之後,涉及的是刑罰的執行問題。
綜合上面所説的,罰金是法院向違法者所給的處罰,罰金的多少就要看案件的大小,而且在判決完之後,這筆罰金是必須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進行繳納,一般法院是不會收現金的,必須要由當事人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來進行,這樣才算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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