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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訴訟中律師參與的責任是什麼?

虛假訴訟中律師參與的責任是什麼?

一、虛假訴訟中律師參與的責任是什麼?

虛假訴訟中律師參與的責任是民事賠償責任以及刑事責任。如果律師虛假訴訟的,需要對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此外,還可能構成虛假訴訟罪。虛假訴訟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嚴重妨害司法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刑法》第三百零七條 之一【虛假訴訟罪】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二、虛假訴訟罪的具體表現是什麼

首先,行為人必須捏造事實;其次,行為人提起的必須是民事訴訟;最後,行為人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行為,應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所謂捏造事實,指行為人虛構、臆造根本不存在,與真實情況相悖的事實情況,既可以是完全捏造,毫無真實成分,也可以是存有部分真實成分,部分捏造。

具體而言,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1、“無中生有”型,即行為人虛構債權債務關係,偽造證據,如借條、還款協議等,並以此作為依據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害人履行“債務”;

2、“死灰復燃”型,即行為人以被害人已經履行完畢但沒有索回或銷燬的債務文書為憑據,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害人再次履行;

3、“借題發揮”型,即行為人偽造有關證據,使債權的標的擴大,或篡改借據上的借款金額、傷殘鑑定書的傷殘等級結論等。

目前我們國家關於虛假訴訟是有非常明確的法律規定的,也就是在訴訟過程當中,如果是通過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嚴重的妨礙到我們國家的司法程序或者侵犯到他人的合法利益的,將會按照虛假訴訟罪對此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當然也有可能是按照三年以上的行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