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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訴訟罪律師的審查義務有什麼?

虛假訴訟罪律師的審查義務有什麼?

一、虛假訴訟罪律師的審查義務有什麼?

律師在審查時,應當在合法性的基礎上,以審慎的態度去發現問題、提示問題和解決問題,這就要求律師在審查相應的合同時,應對該合同所涉及到的相關法律法規爛熟於心,律師應儘可能的去解決其發現的問題,預防其中的法律風險,對於不能解決的問題應做到提示和警示。

虛假訴訟罪是公訴案件,是由公安機構進行立案管轄,證據確鑿構成犯罪的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由人民法院審理判決,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二、虛假訴訟罪如何報案?

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公安部門提出。屬於口頭報案的,接待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報案人簽名或蓋章。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構對於報案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構、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舉報。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構、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控告。

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的規定,虛假訴訟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處理虛假訴訟罪時,律師要儘可能的發現問題,發現存在虛假訴訟的行為,既可以用書面的形式向公安機構報案,也可以用口頭的形式向公安機構報案。如果採用口頭形式,接待的工作人員會將報案者的口述寫成筆錄,宣讀無誤後,由報案人簽字或者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