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中對盲人犯罪怎麼處理?
我國法律中對盲人犯罪的處理辦法是:聾啞人、盲人等身體上有殘缺的人,在社會上還有平常的生活中會碰到各種各樣的問題,會比身體健全的人在做一些事情上困難很多,因此我國對於此類人格外關照,在刑事責任方面,可以按照犯罪情況考慮作出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決定。
二、失明等生理功能喪失影響承擔刑事責任嗎?
1、一般説來,精神正常的人,其智力和知識隨着年齡的增長而發展,達到一定的年齡即開始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達到成年年齡即標誌着刑事責任能力的完備。但是,人也可能由於重要的生理功能(如聽能、語能、視能等)的喪失而影響其接受教育,影響其學習知識和開發智力,並因而影響到其刑法意義上的辨認或控制行為能力的不完備。
2、中外刑事立法和司法實踐,不同程度地注意到了人的生理功能喪失尤其是聽能和語能喪失者即聾啞對其刑事責任能力的影響問題,並在刑事責任上有所體現。我國相關的法律中明確:“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就是我國刑法中對生理功能缺陷者即聾啞人、盲人刑事責任的特殊規定。這一規定意味着,聾啞人、盲人實施刑法禁止的危害行為的,構成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應受刑罰處罰,但又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按照我國刑事方面的規定,並不是説盲聾啞人犯罪的,就可以免於刑事處罰,至少在當前並沒有這方面的規定,但是考慮到屬於殘疾人,實際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可能會從寬進行處罰,就有可能對聾啞人、盲人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具體還是要結合情節才能確定處罰原則。
在我國,一般對於那種年齡尚未達到16週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承擔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那麼才有可能説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雖然盲聾啞人屬於殘疾人,但也不在不用承擔刑事責任的範圍之列。只不過説,為了照顧他們,在量刑處罰的時候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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