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民在外國犯罪怎麼處理
一、在外國犯罪怎麼處理
1、如果行為在日本,日本已經立案偵查,按照日本法律辦理;
2、之後回國,根據《刑法》第七條、第十條規定,按照屬人管轄,適用我國刑法,但是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如果必須追究刑事責任,在日本已經受到刑事處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或減輕處罰。
也就是説,對於中國人在國外犯罪回國後是否追究刑事責任,還要看他所犯的罪行及其嚴重性。如果按照現行刑法的規定,其所犯罪行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當然這裏只是規定可以不予追究,非必然結果,若造成的影響惡劣,不排除追究刑事責任的可能。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第十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二、刑事犯罪追訴期限是多長
根據《刑法》第87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
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在外國犯罪,首先肯定是要受到外國法律的制裁。但對於其在外國的犯罪行為,在我國並不一定構成犯罪。若不構成犯罪,那麼回國之後肯定就不會受到追究,但要是在我國也認定構成犯罪的話。則此時要看其所犯罪刑最高刑期有沒有超過3年,若沒有超過3年的,可不予追究。而要是超過了3年,意味着罪行比較嚴重,這個時候就要追究其責任,不過可以免於處罰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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