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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鬥毆如何認定聚眾?

一、聚眾鬥毆如何認定聚眾鬥毆罪?

聚眾鬥毆如何認定聚眾?

聚眾鬥毆應當是根據犯罪構成要件來認定聚眾鬥毆罪。

1、客體要件

聚眾鬥毆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

2、客觀方面

聚眾鬥毆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糾集眾人結夥毆鬥的行為。聚眾鬥毆主要是指出於私仇、爭霸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而成夥結幫地毆鬥。聚眾,一般是指人數眾多,至少不得少於3人;鬥毆,主要是指的採用暴力相互搏鬥,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別。

3、主體要件

聚眾鬥毆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聚眾鬥毆罪。但並非所有參加聚眾鬥毆者均構成聚眾鬥毆罪。只有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才能構成聚眾鬥毆罪主體。所謂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鬥毆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謂其他積極參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眾鬥毆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對於一般參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追究行政責任,不能構成聚眾鬥毆罪主體。

4、主觀方面

故意犯罪。犯罪的動機,一般不是完全為了某種個人的利害衝突,也不是單純為了取得某種物質利益,而是公然藐視國家的法紀和社會公德,企圖通過實施聚眾鬥毆活動來尋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種卑鄙慾念的滿足。

二、聚眾鬥毆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1、認定聚眾鬥毆罪,核心在於認定其客觀方面。

而認定聚眾鬥毆罪的客觀方面,需要認定聚眾鬥毆行為,具體包括:

(1)多次聚眾鬥毆的;

(2)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3)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4)持械聚眾鬥毆的。

2、認定聚眾鬥毆罪,需要與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相區分。

(1)犯罪的動機、目的不同。聚眾鬥毆罪是基於流氓動機,在實施各種流氓活動時破壞公共秩序,後罪則是基於某種個人動機、目的,用聚眾鬧事方式,要挾國家機關或有關部門,以滿足個人的要求為目的。

(2)犯罪形式不同。聚眾鬥毆罪可以聚眾進行,也可以單獨實施,後兩種罪只能聚眾實施。

聚眾鬥毆行為首先是一種違法行為,即使沒有達到犯罪的程度,也應當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此進行行政拘留,當然了,若情節比較嚴重的,將會按照《刑法》當中聚眾鬥毆罪對此判處有期徒刑,但前提必須是符合《刑法》中所規定的聚眾鬥毆罪的犯罪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