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後公安機關不予變更強制措施一定會被判刑嗎
一、刑拘後公安機關不予變更強制措施一定會被判刑嗎?
刑拘後公安機關不予變更強制措施不代表一定會被判刑,刑事拘留的對象是犯罪嫌疑人,不是罪犯。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後滿足什麼條件可以變更為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三、刑事訴訟具體有哪些強制措施?
(一)拘傳。拘傳是指司法機關對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指定地點接受訊問的強制措施。
(二)取保候審。刑事訴訟中的取保候審是指司法機關責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不逃避或妨害偵查、起訴、審判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三)監視居住。監視居住是指司法機關責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經批准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指定的住處,依法對其行動加以監視和控制的一種強制措施。
(四)拘留。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指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下,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採取暫時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五)逮捕。逮捕是指司法機關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發生社會危害性,而依法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是刑事訴訟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
由此可見,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只是有證據證明涉嫌犯罪,刑事拘留以後,在公安機關調查清楚的情況下,也有可能會直接釋放當事人,公安機關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也不違法,有可能案件情況複雜,公安機關認為不適合變更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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