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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什麼叫妨礙家庭罪?

在我國什麼叫妨礙家庭罪?

一、在我國什麼叫妨礙家庭罪?

妨害婚姻、家庭罪是《刑法》中所規定的一類犯罪,指違反《民法典》中關於婚姻家庭的規定,妨害婚姻、家庭制度,危害社會的行為。

本罪的客體是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其內容包括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權利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合法利益,家庭成員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等。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各種妨害婚姻、家庭制度的行為,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重婚行為,虐待行為,遺棄行為等。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但多數與被害人之間有一定的親屬關係,如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體,多為被害人的父母;虐待罪的主體,多為在經濟上佔優勢地位的家庭成員。

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出於故意;犯罪的動機目的是各種各樣的。過失不可能構成本罪。

二、妨害婚姻、家庭罪的罪名包括什麼?

1.妨害婚姻的犯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包括干涉結婚自由和干涉離婚自由。

凡是強迫對方與自己結婚,強迫他人與某人結婚或非法禁止其與某人結婚,強迫他人離婚或非法禁止其離婚的,都屬於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構成干涉婚姻自由必須是使用暴力,主要指毆打、捆綁、禁閉、強搶等。對暴力不能作形式上的理解,不能認為一有暴力行為(如打一個耳光)就構成本罪,還要分析暴力的程度。只有當暴力干涉足以使他人實現婚姻自由的權利受到嚴重阻礙和威脅時,才能構成本罪。由於考慮到干涉者與被人干涉者之間一般具有親屬關係這個特點,為了不影響家庭成員之間的團結,法律還規定犯本罪只要沒有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告訴的才處理”(見告訴乃論)。

2.重婚罪

有配偶而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這裏説的“結婚”不僅指去婚姻登記機關隱瞞真相非法進行結婚登記,也包括那種雖未登記結婚,但彼此確以夫妻關係相對待而公開共同生活的事實婚。重婚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如果一方無配偶,確是由於已有配偶的一方隱瞞了事實真相,上當受騙與之結婚的,不應以重婚罪論處。重婚的動機是各種各樣的,多數是基於喜新厭舊或封建傳宗接代思想;也有因遭受自然災害,為生活所迫外流謀生而重婚的;或者為了反抗包辦強迫的婚姻或不堪在夫家受虐待而逃往外地又與他人結婚的。對於後兩種情況,不宜以重婚罪論處。

3.破壞軍人婚姻罪

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現役軍人”指正在中國人民解放軍部隊或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役的男女軍人,不包括退伍軍人、複員軍人、轉業軍人和軍內在編職工。“現役軍人的配偶”指已與現役軍人結婚的妻子或丈夫,不包括僅僅與現役軍人有某種“婚約”關係的“未婚妻”或“未婚夫”。“同居”指公開地或祕密地共同生活。“明知”説明本罪只能由故意構成;如果由於現役軍人的配偶隱瞞事實真相,致使他人受騙而與之同居或結婚的,不構成本罪。

無論是民事法律法規,還是刑事法律法規,對於我國的婚姻家庭的規定都是十分的明確的,即最大限度的保護婚姻家庭的和諧穩定,婚姻家庭的犯罪行為一般是發生在具有特定的人身關係的家庭成員之間的,比如遺棄罪、重婚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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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妨礙 我國 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