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妨害清算罪追究什麼?
在一個企業裏,每個月甚至每天都需要清算一下賬單,以瞭解一下公司的收穫的利潤有多少,以便更好的規劃公司的運作。妨害清算罪將出現在企業清算賬單的時候,妨害清算罪追究什麼,這個問題存在有不少的疑惑,現在將為大家介紹一下有關妨害清算罪的相關知識。
一、什麼是妨害清算罪?
妨害清算罪,是指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擅自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為。
二、妨害清算罪的構成是什麼?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公司、企業管理制度以及債權人或其他人的合法權益。公司、企業清算是公司、企業解散或者結業活動中的一項重要活動。清算的目的,是了結、清理公司、企業的債權債務,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並在能夠清償公司、企業債務的情況下,分配公司、企業的所有財產。可見,清算活動與公司、企業股東以及其他債權人、債務人有着直接的經濟利害關係。為保護債權人利益,公司法、企業破產法(試行)、民事訴訟法規定公司、企業破產或解散時必須依法成立清算組對公司、企業的財產進行清理,並規定清算組的組成和具體的清算活動都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相條件進行。行為人如果在清算組進行清算期間,為了隱匿財產而製作虛假的資產負債表或財產清單,或者在公司、企業債務尚未清償之前私自分配公司、企業財產,這種行為不僅會造成公司、企業清算工作失去真實的、客觀的依據,給公司、企業清算工作增加難度,更為嚴重的是妨害了對公司、企業財產的清理,侵害了債權人或其他人的合法權益。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在公司、企業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為。
本罪必須發生在公司、企業清算過程中。所謂公司、企業清算,是指因公司、企業解散或者破產,法律規定公司、企業應當清理公司、企業的債權、債務的活動。公司、企業清算主要發生在兩種情況下:
(1)公司、企業的解散,它是根據公司、企業的章程規定或者法律規定的條件,公司、企業決定停止對外經營活動,使其法人資格消失的行為。
(2)公司、企業破產,根據公司法、企業破產法(試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司、企業因不能清償到期的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應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組成清算組,對公司、企業進行破產清算。由於公司、企業清算直接關係到債權人及其他人的利益,因而公司法和企業破產法(試行)、民事訴訟法對清算組的組成與活動都作了嚴格規定。只有實事求是地做好清算工作,理清公司、企業的債權債務關係,依法處理公司、企業的財產,才能減少和避免糾紛,維護正常穩定的經濟秩序。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進行清算的公司、企業。由於公司、企業已依法解散、被責令關閉或者被宣告破產,已經停止對外進行經營活動,公司、企業原來的代表人已不能進行有法律意義的活動,而應由清算組代表公司、企業清理財產、處理清算有關的公司、企業未了結的業務、清繳所欠税款、清理債權債務、處理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代表公司、企業參與民事訴訟活動,所以,構成本罪的犯罪行為實際上是由清算組代表公司、企業所實施的,承擔刑事責任的也就是清算組成員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關於清算組的組成,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組成清算組;由於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而解散以及股東會議決議解散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大會確定其人選,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公司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而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根據民事訴訟法和企業破產法(試行)之規定,企業破產清算組成員由人民法院從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政府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和專業人員中指定。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即明知隱匿公司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會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而故意實施。過失如因疏忽大意造成資產負債表或財產清單的記載不符合實際情況的不構成本罪。
三、妨害清算罪追究處罰什麼?
公司、企業犯本罪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由此可見,違反了妨害清算罪的後果還是很嚴重的,妨害清算罪追究起來也特別嚴肅,不僅會被判處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且還要罰款,罰款數目也非常的巨大。所以我們不僅要懂得妨害清算罪的構成條件,而且還需要杜絕這種行為的發生。以上就是有關妨害清算罪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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