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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執行暫予監外執行細則是什麼?

未執行暫予監外執行細則是什麼?

一、未執行暫予監外執行細則是什麼?

未執行暫予監外執行細則是不符合我們國家《刑事訴訟法》當中所規定的暫予監外執行的情況,就不能夠進行監外執行。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決定之日起生效,送達之日執行。

被判處緩刑也屬於受到刑事處罰。按照公務員法的規定,因犯罪受過刑罰處罰的人是不能當公務員的。如果已經當上公務員的因犯罪受到刑罰處罰,要開除公職。退休人員不存在開除問題,但要取消退休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四條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二、監外執行的規定是什麼?

所屬類別 :

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於其具有不宜收監執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規定,由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執行,在監外來執行刑罰的一種執行辦法。但對於被判處死刑或者死緩執行未減刑的罪犯,一律收監執行。如在執行過程中才發現上述情況,應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主管的司法機關審查批准。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應當計算在刑期以內。當監外執行的原因消失(如病癒、哺乳期滿)後,如果刑期未滿,仍應收監執行;如刑期已滿,則應及時釋放。

監外執行的適用,在當代的中國是屬於必須要嚴格的按照我國法律方面的規定來進行處理的,也就是監外執行必須是不能夠危害社會,同時也必須存在着特殊的情況。比如説如果存在嚴重的疾病或者是生活並不注意的情況之下,是可以申請辦理監外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