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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信罪是什麼時候實行的?

幫信罪是什麼時候實行的?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以下簡稱幫信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只要正犯的行為符合構成要件並且違法,不管正犯是否具有責任,即不管正犯是否具有責任能力以及是否具有故意,只要幫助行為與正犯的不法具有因果性,而且幫助者認識到了正犯的行為及其結果,就可以認定幫助犯的成立。

換言之,只要現有證據表明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了符合構成要件的不法行為,根據限制從屬性説的原理,實施幫助行為的人就成立幫助犯。至於他人究競是誰、他人是否被查獲、他人是否具有責任,都不影響幫助犯的成立。在此意義上説,即使不增設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也完全能夠妥當處理所有的幫助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

非利用信息網絡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羣組的;

(二)發佈有關製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

(三)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佈信息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不僅僅侵害了我國國家對於網絡的管理秩序,還侵害了我國公民的人身以及財產權益,故對於這種幫助行為,我國的法律法規採取的是嚴厲打擊的態度,無論如何,只要是行為人的犯罪行為達到立案標準的,就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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