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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

什麼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
1、必須達到法定的刑事責任年齡。我國《刑法》第17條規定,年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負刑事責任。這裏應負擔的刑事責任,指的就是完全的刑事責任。
2、必須具備完全的辨認和控制能力。
這裏的“完全”指的是行為人所擁有的能力是非部分的,不殘缺的。比如,有間歇性精神病的行為人就不具備完全的辨認和控制能力,也就不能成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首先,在一般意義上,年齡的大小反映了其體力和智力的成熟程度,也反映了其是否具有相當的社會知識、經驗以及守法意識。所以,是否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是判斷行為人是否能成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的必要條件。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對於一般犯罪,必須年滿16週歲才能成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而對於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等惡性犯罪,只要年滿14週歲即可認為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應負完全刑事責任。其次,一個人的精神狀態對刑事責任能力也有重要影響,比如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和辨認自己的行為的時候,即便其已經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也不可以認為其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值得注意的是,確定精神病人有無責任能力的標準時,需要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才能最終判定該行為人是否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標籤:能力 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