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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呢

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指的是行為人有《刑法》意義上的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並且依照法律能夠獨立承擔刑事責任的人。這種人便屬於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主要有以下兩方面:
1、必須達到法定的刑事責任年齡。我國《刑法》規定,年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負刑事責任。這裏應負擔的刑事責任,指的就是完全的刑事責任。
2、必須具備完全的辨認和控制能力。這裏的“完全”指的是行為人所擁有的能力是完全的。比如,有間歇性精神病的行為人就不具備完全的辨認和控制能力,也就不能成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對於一般犯罪,必須年滿16週歲才能成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而對於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等惡性犯罪,只要年滿14週歲即可認為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應負完全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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