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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量刑依據是怎樣的

一、犯罪未遂量刑依據是怎樣的

犯罪未遂量刑依據是怎樣的

《刑法》對犯罪未遂的處罰規定: 第二十三條【犯罪未遂】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犯罪未遂的類型有兩種:一是實行終了的未遂與未實行終了的未遂;二是能犯未遂與不能犯未遂(其中,不能犯未遂又可分為工具不能犯未遂與對象不能犯未遂)。前者以犯罪實施行為是否實行終了為標準,後者以行為的實行能否實際構成犯罪既遂為標準。對於未遂犯的處罰原則問題,應當注意兩個方面:

1、以既遂犯的處罰為參照;

2、適當從寬處罰,即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首先,犯罪未遂應當負刑事責任。其次,由於刑法規定的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此要確定對於犯罪未遂是否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三,在確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況下,要進一步確定是從輕處罰還是減輕處罰。

二、犯罪未遂的法律特徵

1、“着手實行犯罪”,即開始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具有法益侵犯緊迫危險的行為。如果尚未着手,根據行為人沒能着手的原因,分別認定犯罪預備(意志以外的原因)與犯罪中止(意志以內的原因)。

2、“未得逞”,即實行行為的邏輯結果、行為人希望或者放任的危害結果未發生。如果實行行為實現了該危害結果,即犯罪得逞,屬於犯罪未遂。

3、未得逞的原因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未得逞的原因是意志以內的,則屬於犯罪中止。只要行為人自認為還能繼續實施犯罪或者達到既遂,但自動放棄犯罪或者防止結果發生的,就屬於“意志以內的原因”(以主觀説為基礎);否則,就是“意志以外的原因”。

4、故意犯罪的結果加重犯、加重構成要件以及結合犯存在適用加重法定刑、同時適用未遂處罰規定的情形,但量刑規則不存在未遂問題。

犯罪未遂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的。在主觀惡性上與犯罪中止存在差異,因此對未遂犯的處罰一般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也就是説也可以不對未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如果是犯罪中止的話,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標籤:量刑 未遂 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