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滅國家機關證件罪既遂量刑具體細分成哪些標準?
一、毀滅國家機關證件罪既遂量刑具體細分成哪些標準?
犯此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所謂毀滅,其方式多種多樣,如撕、扯、燒、浸、塗、污等等。既可以表現為作為,又可以表現為不作為。
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毀滅國家機關證件罪既遂的定罪處罰:
1、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毀滅國家機關的證件的行為,即可定毀滅國家機關證件罪;
2、構成本罪既遂的,一般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屬於情節嚴重情形的,處3-10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毀滅國家機關證件罪與其他類似罪名的定是怎樣的?
(一)本罪與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界限
二者的犯罪的客體、主體、主觀方面都是一致的,主要區別在於客觀方面的差別,後罪表現為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如果行為人盜竊、搶奪真實的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後加以變造、買賣的,或毀滅買賣的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由於行為人先後觸犯兩種犯罪,而兩者犯罪又具有牽連關係,因此應按牽連犯的原則論處。但二罪的法定刑的是一致的。
(二)本罪與盜竊罪、搶奪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界限
主要是:
(1)侵犯的客體不同,後三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2)侵犯的對象不同,後三罪侵犯的對象是一定的公私財物;
(3)犯罪目的不同,後三罪的犯罪目的意在非法佔有或毀壞公私財物。如果行為人意欲盜竊、搶奪公私財物,但竊取、奪取的是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或同時有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而後予以毀滅、買賣或加以變造的,應當以盜竊罪、搶奪罪與本罪或與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進行並罰。
(三)本罪與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體不同,後罪侵犯的是國家武裝部隊的信譽和正常管理活動。
(2)侵犯的對象不同,後罪侵犯的是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印章。依據規定,毀滅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的,不構成該罪。如果毀滅軍事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可考慮以本罪論處。
因此只要是有毀滅國家機關證件的行為,那麼就已經算是犯罪了,具體的量刑標準就是是情況的嚴重程度而定,一般來説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就只是做出這個行為的肯定是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由於當事人毀滅國家機關證件給有關機構或者是社會造成的嚴重損失,量型就一定會在基礎量刑上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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