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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既遂處罰標準細分是什麼?

偽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既遂處罰標準細分是什麼?

一、偽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既遂處罰標準細分是什麼?

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這裏的情節嚴重,是指偽造、變造多張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或者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多次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的。

偽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既遂判刑標準細分,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2萬至20萬罰金,情節嚴重的可以處3-10年有期徒刑,並處5萬至50萬罰金,具體情況可以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後果而定。對於犯罪分子偽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的行為,顯然是屬於嚴重的侵犯了國家有關部門相關規定的違法行為,特別是對於偽造金融機構的相關證件還可能涉及到經濟犯罪的行為,是需要根據實際的涉案情況來追究不同的犯罪處罰的。

二、偽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構成特徵是什麼?

1、罪體

行為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罪的行為可以分為以下三種情形:

(1)偽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

(2)變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

(3)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

客體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罪的客體是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

2、罪責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裏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而非法偽造、變造、轉讓的主觀心理狀態。

偽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判決標準有兩個,一個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個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認定這項罪名時,需要滿足四個犯罪的構成要件,分別是犯罪的主觀要件,主體要件,客觀要件以及客體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