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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偽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怎麼判刑

構成偽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怎麼判刑

一、構成偽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怎麼判刑?

構成偽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的,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第一百七十四條【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罪】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偽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情節嚴重的情形有哪些?

1、多次偽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的。

2、偽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數量較大的;

3、偽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後又出售、出租的;

4、利用偽造的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嚴重干擾國家金融秩序的;

5、利用偽造的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進行詐騙的;

6、利用偽造的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進行營業,給客户、經營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件事需要到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去辦理的,偽造的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並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如果利用偽造的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件擅自設立的金融機構,也要承擔刑事責任。但是,最終的量刑標準要等法院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