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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偽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既遂要如何量刑處罰?

刑事偽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既遂要如何量刑處罰?
律師解析:對於構成偽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既遂的行為人,進行判刑處罰的具體規定為: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變造或者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是中國
《刑法》規定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之一。偽造、變造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或者將依法取得的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轉讓他人使用的犯罪行為。本罪中
“偽造、變造”的含義與“偽造貨幣罪”、“變造貨幣罪”的“偽造、變造”的含義及具體手段相同。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