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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採集血液事故罪既遂的定罪量刑

非法採集血液事故罪既遂的定罪量刑

一、非法採集血液事故罪既遂的定罪量刑

1、犯非法採集血液事故罪造成危害他人健康後果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採集血液事故罪的主體是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收集、供應血液或者生產、供應血液製品的部門,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

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非法採集血液事故罪是如何構成的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其主要客體是國家對血液、血液製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體是公共衞生。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時,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的後果。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的有權從事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活動的單位,包括採供血機構和血液製品生產單位。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表現為過失,即依法從事血液採集、供應或血液製品製作、供應的單位,應當預見到本單位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的行為,可能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的後果,但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他人身體健康遭受損害的後果。

按照規定,犯非法採集血液事故罪而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裏的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是指因使用不合格的血液或者血液製品而造成使用者死亡,或者致使多人感染嚴重的血源性傳染病等。而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是本罪的實害犯。這裏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是指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血液製品,在醫療應用中使用者感染嚴重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