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樣的行為可構成危險駕駛罪
一、什麼樣的行為可構成危險駕駛罪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時,如果有以下幾種行為之一的,就會構成刑法上的危險駕駛罪:
第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行為。
第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如果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還堅持開車,就會涉及危險駕駛罪。
第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行為。
第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前三種行為均為抽象危險犯,只要成立該行為就構成犯罪。但是如果在荒無人煙的小路上醉酒駕駛的,因為沒有抽象危險性,不構成犯罪。第四種行為是具體危險犯,需要結合具體案件判斷是否危及公共安全。
二、如何認定危險駕駛罪中規定的追逐競駛情節惡劣?
追逐競駛的“情節惡劣”具體表現為以下情形:
(1)追逐競駛行為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雖然追逐競駛屬於情節犯,不以發生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等具體後果為要件,但交通事故的發生説明該追逐競駛行為已經從刑法擬製的抽象危險轉化為現實危害結果,自然應當認定為情節惡劣。
(2)伴有多項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追逐競駛行為本身具有高度危險性,如果還實施了其他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駕駛行為,會進一步提升該行為的危險程度。常見的情形包括:駕駛改裝、拼裝的機動車,違規超車,嚴重超速行駛,違反交通信號以及實施其他違反道路安全通行規定的行為。
(3)追逐競駛主觀惡性較大的。如曾因追逐競駛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多人多次追逐競駛的,酒後、吸食毒品後追逐競駛的,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的。
(4)在特殊時段、路段追逐競駛,或者駕駛特殊車型追逐競駛的,如交通高峯期在城市繁華路段追逐競駛,造成交通堵塞或者引起公共恐慌的。
(5)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追逐競駛的等。
危險駕駛罪的犯罪形態在一定意義上也屬行為犯而非結果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刑法分則所規定的行為就構成犯罪既遂。相對於交通肇事罪而言危險駕駛罪是一種較輕的犯罪,因為畢竟沒有發生危害後果,而交通肇事罪要求造成嚴重後果。危險駕駛罪的量刑只規定了處拘役,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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