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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拆遷的補償標準是什麼?

法律1.6W
強制拆遷的補償標準是什麼?
強制拆遷的補償標準是什麼?
一、拆遷補償全國沒有統一標準,房屋拆遷需要結合房屋結構、地域位置、建造年限、拆遷項目公告、安置補償方案等因素綜合評估,城市房屋可以參考周邊商品房市場均價爭取補償,補償方式通常有貨幣補償或者產權置換,具體結合你們安置補償方案確定,補償不合理建議不要同意簽字,及時通過法律途徑爭取。
1、房屋價值的損失
(1)房屋價值應當以實際面積為標準確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未明確規定房屋價值的確定應當以房屋實際面積為準還是以產權登記證書所記載的面積為準,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九條第
(三)款規定,對於已經登記的房屋,其性質、用途和建築面積一般以房產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也就是説,《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並未規定房屋面積的確定必須以產權證書為準。同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五條、《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九條均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在評估前對被徵收房屋進行調查,也從側面肯定了特殊情況下,應當以房屋實際面積為準進行補償。
(2)由於歷史原因,有些房屋的實際面積遠大於房屋產權證書上所記載的面積。徵收人徵收房屋時,不考慮特殊情況,僅出於減少補償之目的,機械的認定房屋面積並給予補償,不僅沒有達到保障居住條件之目的,反而降低了生活水平。這種做法明顯違反相關法律的立法本意。
(3)另外,房屋的價值應當以訴訟時房屋的市場價值為標準確定。
2、應當賠償被埋物品及房屋裝修的損失
面對房屋被強拆,被徵收人無法冷靜的保存證據以證明其遭受的損失。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在行政賠償、補償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被徵收人未對屋內的物品進行清點登記造冊,就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3、應當賠償本人因房屋違法拆除不得不租房居住而造成的租金損失以及其他搬遷、臨時安置補償等損失。
此類案件屬於房屋徵收過程中因違法拆除而引起的行政賠償案件。因此,確定賠償範圍既要依據《國家賠償法》也要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徵收房屋的補償除房屋價值外,還包括搬遷、臨時安置、對被徵收人的補助等等。上述費用都屬於違法拆遷造成的直接損失,被告應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