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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對自首情節量刑的指導意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規定: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對自首情節量刑的指導意見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後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

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

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對於自首情節,綜合考慮自首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惡意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從寬處罰的除外。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1、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未被辦案機關發覺,主動直接投案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一般不應超過四年;

2、並非出於被告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或親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一般不應超過四年;

3、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已被辦案機關發覺,但尚未受到調查談話、訊問,或者未被宣佈採取調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主動直接投案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一般不應超過三年;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不同種罪行,以自首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一般不應超過三年;

5、罪行尚未被辦案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辦案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一般不應超過三年;

6、強制戒毒期間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一般不應超過三年;

7、其他類型的自首,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一般不應超過二年;

8、犯罪較輕的自首,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