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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立功情節量刑的指導意見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後,在主動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的同時,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或者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線索,使案件得以偵破的行為,可視為立功。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立功情節量刑的指導意見

一般立功:

一般立功是犯罪分子到案後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

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

阻止他人犯罪活動;

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具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

重大立功:

重大立功是犯罪分子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

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線索,經查證屬實;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

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

所稱“重大犯罪”、“重點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標準,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範圍內有較大影響的情形。

立功的認定:

三種情形不能認定為立功:

1、非犯罪分子本人實施的行為。

2、沒有指明具體犯罪事實的“揭發”行為。

3、犯罪分子提供的線索或者協助行為對於其他案件的偵破或者其他犯罪分子的抓捕不具有實際作用的。

四種來源線索、材料不得認定為立功:

1、本人通過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徑獲取的。

2、本人因原擔任的查禁犯罪等職務獲取的。

3、他人違反監管規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

4、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提供的。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對於立功情節,綜合考慮立功的大小、次數、內容、來源、效果以及罪行輕重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一般不應超過二年;

2、重大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

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