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受理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一、人民檢察院受理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1、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2、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怎麼做?
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後,應當制定不起訴決定書,不起訴決定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被起訴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民族、文化、職業、住址、身份證號碼,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拘留,逮捕的年月日和關押處所等;
(二)案由和案件來源;
(三)案件事實、包括否定或者指控被不起訴構成犯罪的事實以及作為不起訴的決定根據的事實;
(四)不起訴的根據和理由,寫明作出不起訴決定適用的法律條款;
(五)有關告知事項;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目前我們國家對於刑事類型的案件主要是分為公安機關來進行立案偵查的,還有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檢察院所受理的案件基本上都是涉及到職務犯罪的案件,還有就是重大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所實施的一些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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