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緩考驗期內過失犯罪的情形是什麼?
一、死緩考驗期內過失犯罪的情形是什麼?
死緩考驗期內過失犯罪的情形是在死刑緩刑考驗期限內,由於過失情況所導致的存在犯罪,比如如果過失致人死亡罪。一般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規定定期向執行緩刑的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在緩刑考驗期之內不犯罪,緩刑考驗期滿後,還是要坐牢改造的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實行並罰。所以,死緩期間過失犯罪應撤銷緩刑,與新罪數罪併罰,但並不一定立即執行死刑。
二、緩刑和死緩的區別是什麼?
1、適用前提不同。緩刑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前提;死緩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為條件。
2、執法方法不同。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不予關押,而是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配合,(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對於緩刑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而不是“由公安機關考查”);而宣告死刑的罪犯必須予以關押,並實行勞動改造。
3、考驗期限不同。緩刑的考驗期必須依所判刑種和刑期而確定。所判刑種和刑期的差別決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驗期;死刑緩期執行法定期限為2年。
4、法律後果不同。緩刑的法律後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是否發生法定情形而分別為:原判的刑罰不再執行,或者撤銷緩刑,把前罪與後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數罪併罰的原則處理,或收監執行原判刑罰;死刑緩期執行的後果為:在緩刑期限屆滿時,根據犯罪人的表現,或予以減刑,或執行死刑,在緩刑執行期間也可因犯罪人違反法定條件而執行死刑。
目前如果存在者判處死刑的情況,那麼經過核准之後,是可以判處死刑緩刑執行。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的話,緩刑考驗期限內必須要遵守我們國家法律當中的規定,如果存在着不是犯罪行為,也是需要對這種行為撤銷緩刑的,也就是有可能會被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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