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犯關多少年刑期才能出獄
一、詐騙犯關多少年刑期才能出獄?
1、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具體內容如下: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一)詐騙不足4000元的,為罰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為管制刑;5000元的,為拘役三個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1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二)有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擬處拘役刑的,升格為有期徒刑;擬處管制、罰金刑的,升格為拘役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詐騙4萬元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詐騙20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重處情形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處10%:
(一)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二)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三)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四)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等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六)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七)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詐騙被行政處罰的;
(九)詐騙作案10次以上的。
二、詐騙罪的行為結構是怎樣的?
1、行為人實施了欺騙行為:虛構事實與隱瞞真相,即讓對方陷人處分財產的認識錯誤的行為。
(1)行為內容:在具體狀況下,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調虎離山、掉包類型的欺騙不成立詐騙罪,而是成立盜竊罪。
(2)欺騙方法:語言欺騙與文字欺騙;舉動的虛假表示(包括明示與默示的舉動表示)。
(3)欺騙方式:作為或者不作為(即有告知某種事實的義務,但不履行這種義務,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或者繼續陷人錯誤認識,進而利用這種認識錯誤取得財產的)。
(4)欺騙程度:必須達到足以使一般人能夠產生錯誤認識的程度。對自己出賣的商品進行誇張,如果處於一般商業慣例許可或者社會容忍範圍內,而交易本身還有討價還價餘地的,不具有使他人處分財產的具體危險,不是欺騙行為。
(5)着手:開始實施欺騙行為。
2、欺騙行為使對方(被騙者)產生錯誤認識,即使被騙者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騙行為的成立。
(1)因果關係:欺騙行為沒有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出於憐憫、不堪煩擾等原因交付財物的,或者為抓住詐騙者的把柄在警方安排下交付財物的,欺騙行為和財物轉移之間的因果關係欠缺,構成詐騙罪未遂。
(2)錯誤認識的程度:被騙者對行為人所詐稱的事項有所懷疑仍然處分財產的,成立詐騙罪(既遂)。
(3)被騙者:被騙者與財產處分者必須是同一人。在詐騙的場合,如果被騙者也是被害人,則是二者間的詐騙;如果被騙者與被害人不是同一人,則是三角詐騙。
3、處分財產:不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
(1)表現方式:處分財產不限於民法意義上的處分財產(即不限於所有權權能之一的處分),而意味着將被害人的財產轉移為行為人佔有,或者説使行為人或第三者取得被害人的財產。表現方式有:直接交付財產、承諾行為人取得財產、承諾轉移財產性利益、承諾免除行為人的債務等。行為模式表現為作為、不作為或者容忍方式。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使他人放棄財物,行為人拾取該財物的,也認定為詐騙罪。
(2)處分意思:被騙者處分財產時認識到自己將某種財產轉移給行為人或第三者佔有,但不要求對財產的數量、價格等具有完全的認識。
4、欺騙行為使對方處分財產後,行為人或第三者獲得財產。獲得財產包括積極財產的增加與消極財產的減少。
(1)使用偽造、變造、盜竊的武裝部隊車輛號牌,騙免養路費、通行費等各種規費,數額較大的,成立詐騙罪。
(2)使用欺編手段騙取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的,成立詐騙罪。
(3)以虛假、冒用的身份證件辦理入網手續並使用移動電話,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詐騙他人的財物達到一定的數額標準就構成了犯罪,詐騙罪罪名成立就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此罪的量刑主要是從詐騙財物的數額和詐騙的犯罪情節的嚴重程度來確定的,一般量刑在三個月到十年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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