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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最新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對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規定的量刑標準通常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較輕的判刑標準還有拘役或者管制,不過,如果犯罪情節較重,量刑的起點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規定可以並處罰金,但沒有明確規定罰金標準。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量刑標準一般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條【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1、引誘他人賣淫的;

2、容留、介紹二人以上賣淫的;

3、容留、介紹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

4、一年內曾因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行為被行政處罰,又實施容留、介紹賣淫行為的;

5、非法獲利人民幣一萬元以上的。

“引誘”他人賣淫,是指行為人為了達到某種目的,以金錢誘惑或通過宣揚腐朽生活方式等手段,誘使沒有賣淫習性的人從事賣淫活動的行為。“容留”他人賣淫,是指行為人故意為他人從事賣淫、嫖娼活動提供場所的行為。這裏規定的“容留”既包括在自己所有的、管理的、使用的、經營的固定或者臨時租借的場所容留賣淫、嫖娼人員從事賣淫、嫖娼活動,也包括在流動場所,如運輸工具中容留他人賣淫、嫖娼。“介紹”他人賣淫,是指為賣淫人員與嫖客尋找對象,並在他們中間牽線搭橋的行為,即人們通常所説的“拉皮條”。

另外,應當注意的是,本條規定的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犯罪規定,是一個選擇性規定,這三種行為只要實施了其中一種行為,均構成犯罪。但如果兼有這三種行為的,一般不實行數罪 並罰。 根據本款規定, 對引誘、容留、 介紹他人賣淫構成犯罪的,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日常生活中,行為人這種引誘他人賣淫、容留他人賣淫以及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為,是對我國的社會秩序的一種危害,不僅如此,不同的行為侵害的法益也是不同的,比如説引誘他人賣淫的,此時也是會侵害到我國的公民的人身權利的,是要被嚴厲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