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非法綁架罪承擔哪些責任

非法綁架罪承擔哪些責任

一、非法綁架罪承擔哪些責任

1、犯綁架罪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3、情節較輕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根據該規定,犯綁架罪的,按照下列方式處罰:

1、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是指由於在綁架過程中對被綁架人使用暴力或者進行虐待等導致被綁架人死亡,以及被綁架人在綁架過程中自殺身亡的行為。

2、殺害被綁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綁架人後,由於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沒有實現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將被綁架人殺害的行為。

綁架他人後,又實施故意傷害,故意殺人行為的,被綁架罪所包容,法律規定此種情形不再單獨定罪。但是如果實施強姦等行為的,則應實行數罪併罰的方法進行處罰。

因此,綁架犯罪根據不同的犯罪情節,實際的最輕處罰是不同的,有的是五年有期徒刑,有的是十年有期徒刑。

二、如何判斷綁架罪既遂與未遂

綁架罪既遂與未遂的區分標準,目前在理論上及實踐中認識尚不一致,有不法要求實現説、控制人質説、提出不法要求説等。

1、綁架罪的既遂有兩種情況:

(1)行為人實施了綁架行為和提出不法要求的行為後,第三人滿足了行為人的不法要求;

(2)行為人雖然實施了綁架行為和提出了不法要求的行為,但第三人沒有產生恐懼心理或者對被綁架者漠不關心,或者沒有按照行為人的意志去行為,致使行為人的不法要求沒有得到實現。

2、綁架罪未遂也有兩種情況:

(1)在着手實施綁架行為時,由於被害人的反抗或他人救助等原因,致使綁架沒得逞;因而未能實際控制被害人的;

(2)行為人已經劫持了被綁架人,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來得及實施提出不法要求行為的。

注意:綁架罪的中止,只要發生在提出不法要求行為以前都可以成立。

當綁架行為與搶劫行為的實施過程存在重合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綁架過程中又當場劫取被害人隨身攜帶財物的,同時觸犯綁架罪和搶劫罪兩罪名,應擇一重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