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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刑法對濫用管理公司職權罪量刑是怎麼規定的?

現行刑法對濫用管理公司職權罪量刑是怎麼規定的?

一、現行《刑法》對濫用管理公司職權罪量刑是怎麼規定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濫用職權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由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致使國家機關的某項具體工作遭到破壞,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害,從而危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本罪侵犯的對象可以是公共財產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財產。

二、濫用管理公司職權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

2、導致1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7、弄虛作假,不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緩報、謊報情況,導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結果繼續、擴大,或者致使搶救、調查、處理工作延誤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刑法》中對於濫用管理公司職權罪的處罰決定有着非常明確的規定,結合涉案情節的嚴重程度以及造成的後果的惡劣影響來對犯罪嫌疑人處以不同期限的有期徒刑的處罰。如果犯罪嫌疑人對於法院的判決結果不滿意的可以依法提起上訴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