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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管理公司職權罪既遂的刑法裁量規定

法律3.05W
濫用管理公司職權罪既遂的刑法裁量規定
濫用管理公司職權罪既遂的刑法裁量規定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級部門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本條所定行為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照上述的規定處罰。所謂上級部門,其不僅包括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而且亦包括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以外的對工商行政管理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如政府中的主管領導等。上級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不僅包括上級部門的負責人,而且亦包括上級部門中的具體工作人員。至於強令,則是指上級部門明知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而卻指使、命令、要求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非法予以批准或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