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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攜帶槍支危及公共安全罪怎麼處罰

一、非法攜帶槍支危及公共安全罪怎麼處罰

非法攜帶槍支危及公共安全罪怎麼處罰

1、涉嫌非法攜帶槍支危及公共安全罪的,一般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罪客觀行為中的攜帶,是指在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時,將槍支帶在身上或者置於身邊,使其置於行為人現實的支配之下的行為。

2、非法攜帶槍支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指非法攜帶槍支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行為。

3、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三十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怎樣構成非法攜帶槍支危及公共安全罪

滿足以下要件會構成非法攜帶槍支危及公共安全罪: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管理活動,以及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懲治此種犯罪是為了保護公共物品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安全,維護廣大人民羣眾的利益。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情節嚴重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槍支、彈藥、管制刀具而非法攜帶。至於其犯罪目的則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如有的是為了進行其他犯罪而攜帶,有的是為了帶回家使用,等等。不論出於什麼目的,都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如果行為人確實不知道,被他人利用而攜帶,由於主觀上沒有故意,因此不構成犯罪。

非法攜帶槍支危及公共安全罪的懲罰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這項罪名是行為犯,不要求犯罪目的,也不需要產生危害後果,只要存在犯罪行為就構成本罪的既遂狀態,可以由公安機構負責調查,由人民法院來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