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鬥毆如何認定從犯?
一、聚眾鬥毆如何認定從犯?
聚眾鬥毆應當根據在犯罪過程當中所起到的作用認定從犯。
評價共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應主要從各共犯在共同犯意形成中和實行犯罪中的作用及其造成客觀危害結果中的原因力大小等方面來評判。認定主從犯的依據應是《刑法》第26條及27條規定的,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這是區分主從犯的唯一法律依據。
聚眾鬥毆罪是共同犯罪,就應當適用刑法關於共同犯罪的規定,適用共同犯罪中主從犯劃分的規定。因為刑法關於共同犯罪的規定屬於刑法總則的規定,聚眾鬥毆罪則屬於刑法分則規定。刑法總則的效力遍及刑法分則。如果聚眾鬥毆罪只區分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而不適用共同犯罪主從犯的劃分,無疑是違反刑法總則效力的規定的。
我國《刑法》規定: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二、一般情況下,哪些可以認定為主犯?
1、起意者。一般來説,共同犯罪中,犯意的發起者並且參與犯罪實施的,往往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2、犯罪的糾集者。在參與共同犯罪的人中,每個人參與的主動程度並不是完全相同的,這往往表現在糾集與被糾集的關係上,而犯罪的糾集者一般都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3、犯罪的指揮者。在多人蔘與的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往往是互相配合的,這就需要有人協調共同犯罪的行為,這種人在共同犯罪中充當指揮者的角色,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4、犯罪的主要實行者,即主要的實行犯。這些人雖然不像首要分子那樣在共同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但卻是共同犯罪的積極參加者,或者是犯罪結果的主要責任者,應當認定為主犯。
在當代的社會,不管是聚眾鬥毆還是其他類型的犯罪行為,只要是能夠構成共同犯罪的,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都是需要根據在犯罪過程當中所起到的作用來認定是否會構成主犯或者從犯。比如其輔助作用或者其次要作用的就是犯罪從犯。此時量刑相對於主犯來説比較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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