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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過失犯罪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一、行為人過失犯罪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行為人過失犯罪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過失犯罪應該負刑事責任,當然這種刑事責任的承擔的話,跟顧一類型的犯罪是不一樣的,故意類型,犯罪承擔的責任要更加的嚴重,而過失的話會比較輕微,但是這絕對不意味着過失所導致人員的死亡和傷害,就不會受到一定的處罰。

1、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認識因素: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明知自已行為的內容與危害性質、明知會發生某種危害結果、某些犯罪還要求行為人認識到刑法規定的特定事實);意志因素:希望這種結果發生。

2、間接故意:放任。

3、間接故意與直接故意的區別:兩者的認識因素相同。意志因素不同:直接故意明知的可以是行為必然發生的危害結果也可以是可能發生的危害結果,而間接的只能是可能發生的危害結果。

4、間接故意的發生:一是行為人為了實現某種非犯罪的意圖而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二是行為人為了實現某種犯罪意圖而放任另一危害結果的發生。

故意的認定:

1、要將犯罪故意與一般生活意義上的故意區別;

2、要將犯罪故意與單純的認識或者單純的目的相區別;

3、要將總同與分則的明知相區別;

4、要將俁理推定與主觀臆斷相區別。

二、犯罪過失的種類有哪些?

1、疏忽大意的過失: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前提是行為人能夠(應當)預見。應當預見的內容是:法定的危害結果。

2、過於自信的過失:已經預見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的心理狀態。過於自信的過失是有認識的過失,而疏忽大意是無認識的過失。

3、過於自信的過失與間接故意的區別:相同:兩者都認識到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都不希望危害結果發生。區別:(意志上)間接故意放任危害結果發生,結果的發生符合行為人的意志,過於自信的過失是不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結果的發生違背了行為人的意志;(認識上)間的主觀上考慮避免結果的發生,客觀上也沒采取的措施;過於自信過失則考慮到可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用語上),一個是明知,一個是預見。

認定過於自信的過失:不能將合理的信賴認定為輕信能夠避免;不能將遵循了行為規則的行為認定為過於自信的過失。

在現實生活當中,我們國家的犯罪行為,人們的主觀意圖是包括故意和過失的兩種不同的意圖所導致最後的量刑幅度是不同的,並且過世的話,它是存在着不同的內部認定的類型,其中一種就是認為自己非常的自信,不會導致結果發生而導致的一種過失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