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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重傷達成諒解可以緩刑嗎?

故意傷害重傷達成諒解可以緩刑嗎?

一、故意傷害重傷達成諒解可以緩刑嗎?

故意傷害重傷達成諒解只要符合條件就可以緩刑;

首先,故意傷害他人構成刑事犯罪的,當事人達成和解僅限於民事範疇,不能絕對免除刑事處罰。

其次,故意傷害他人被依法判刑,滿足以下條件的才可以適用緩刑:

1、被判處拘役、短期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確有悔罪表現,不至於再危害社會的犯罪分子;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二、故意傷害罪是怎樣構成的?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

應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權,因此,故意傷害自己的身體,一般不認為是犯罪。只有當自傷行為是為了損害社會利益而觸犯有關刑法規範時,才構成犯罪。例如,軍人戰時自傷,以逃避履行軍事義務的,應按本法第434條追究刑事責任。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1、要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的方式,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亦可以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前者如刀砍槍擊、棒打石砸、火燒水燙等;後者則如負有保護幼兒責任的保姆不負責任,見幼兒拿刀往身上亂戳仍然不管,結果幼兒將自己眼睛刺瞎的行為,就可構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實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實施,還可以利用馴養的動物如毒蛇、狼犬等實施。既可以針對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組織的殘缺或容貌的毀壞,又可以針對人體的內部,造成內部組織、器官的破壞,妨礙其正常的功能活動。總之,無論是直接由本人實施還是間接實施,亦無論是針對何種部位,採取什麼樣的方式,只要出於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傷害,即可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其中,已滿14週歲末滿16週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事先對於自己的傷害行為能給被害人造成何種程度的傷害,不一定有明確的認識和追求。無論造成何種程度的結果都在其主觀犯意之內,所以,一般可按實際傷害結果來確定是故意輕傷還是故意重傷。故意輕傷的犯罪還存在犯罪未遂問題。但對重傷意圖非常明顯,例如企圖嚴重毀容,並已着手實施的行為,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實際傷害,也應按故意重傷罪(未遂)定罪量刑。

綜合上面所説的,故意傷害他人這種行為已經觸犯了我國的刑事法條,只要造成嚴重的影響,一般是會按刑事條款來進行處罰的,但如果獲得對方的原諒,那麼在判刑上面也是有所減輕的,所以,在犯了錯之後主動的認錯,是可以保障到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