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到16週歲對哪些犯罪要負責任?
一、14到16週歲對哪些犯罪要負責任?
14到16週歲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要負責任。因犯以上罪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如果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二、什麼情況下未成年人犯罪應負刑事責任?
1、必須達到法定的刑事責任年齡。年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負刑事責任。這裏應負擔的刑事責任,指的就是完全的刑事責任。
2、必須具備完全的辨認和控制能力。這裏的完全指的是行為人所擁有的能力是非部分的,不殘缺的。
比如,有間歇性精神病的行為人就不具備完全的辨認和控制能力,也就不能成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
我國《刑法》規定,對於一般犯罪,必須年滿16週歲才能成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
而對於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等惡性犯罪,只要 年滿14週歲即可認為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應負完全刑事責任。
三、未成年人怎麼免於刑事處罰?
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只有實施以上所述的那種行為時才構成犯罪,其它行為均不予刑事處罰,檢察院也可酌定不起訴。但要責令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此外,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在實施八種行為之外的其它罪名時,仍然以行為所觸犯的罪名定罪處罰。
下列情形可以免除處罰或不認為是犯罪:
(一)、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被脅迫、誘騙參與犯罪,被教唆犯罪,或者屬於犯罪預備、中止、未遂,情節一般的,可以免除處罰或者不認為是犯罪。
(二)、若有以下情形,可以不認為是犯罪:
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出於以大欺小,以強凌弱,使用語言威脅或者使用輕微暴力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的;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盜竊財物,數額剛達到或者略過“數額巨大”標準,而其他情節輕微,又系初犯或者偶犯的;盜竊近親屬的財物,其親屬不要求對被告人定罪處罰的;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行為,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14到16週歲的未成年人如果涉嫌構成了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罪、販賣毒品罪等性質非常惡劣的犯罪行為的,是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的,不會因為是未成年人就免除刑事處罰,但是考慮到是未成年人,因此受到的處罰是會相對從輕或者是減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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