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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職人員玩忽職守屬於什麼行為?

一、國家公職人員玩忽職守屬於什麼行為?

國家公職人員玩忽職守屬於什麼行為?

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一)玩忽職守罪與一般玩忽職守行為的界限。區分二者的關鍵在於是否造成了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損失。如果玩忽職守行為沒有造成損失,或者雖然造成損失但損失後果尚未達到嚴重程度的,就應認為屬於一般的玩忽職守行為,可以給予相應的行政、紀律處分,不能以犯罪論處。

(二)玩忽職守罪與工作失誤的界限。工作失誤是行為人由於政策不明確、業務能力和水平低等原因,以致於決策失誤,造成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損失的行為。一般在此情況下,行為人主觀上缺乏犯罪所具備的主觀罪過,而是主觀上想把事情辦好,但實際卻事與願違。這同玩忽職守有本質區別,故對此不能認定為玩忽職守罪。

二、玩忽職守罪與濫用職權罪的區別

二者在侵犯的客體、危害後果和主體上是基本相同的,區別主要在於:

(一)是主觀方面不同。前者只能出於過失,而後者只能由故意構成。

(二)是危害行為不完全相同。前者在客觀上表現為職責義務,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行為,一般表現為不作為;後者則主要表現為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超越限度或者沒有限度地履行職責的行為,一般表現為作為。

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的公職人員玩忽職守對國家還有人民的利益會造成嚴重的損失,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玩忽職守罪還有濫用職權的罪名的區別包括主觀方面的不同,危害行為的不同,玩忽職守罪一般表現為不作為,濫用職權罪一般表現為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