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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到批捕最長37天的時間嗎?

刑拘到批捕最長37天的時間嗎?

一、刑拘到批捕最長37天的時間嗎

是的,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對於現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緊急情況下,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予以羈押,並進行審查的一種臨時性。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説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刑事拘留第37天批捕了是不會被釋放的,刑事拘留最長是37天。但不一定到37天就自動放人,在這期間不逮捕的會變更強制措施或者放人,有疑問可以向辦案機關諮詢。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二、什麼條件下不批准逮捕

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類型及公安機構依法應相應採取的措施。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構提請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常見於以下幾種情形:

1、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2、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或者沒有逮捕必要的;

3、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證據條件的;

4、屬於罪當逮捕,但確係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婦女,可以不批准逮捕的。

三、批准逮捕是哪個機構

批准逮捕的機關一般是人民檢察院,執行機關通常是公安機關。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等,都是讓人民檢察院來進行負責的。而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一般十讓公安機關負責的。審判則是讓人民法院來進行負責,但是法律特別規定的除外。

從刑拘到批捕最長有37天的時間,案件的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不符合追究刑事責任條件的,不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被拘留人員不構成犯罪行為,犯罪情節較輕,不用追究刑事責任的,也不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檢察院是不會出具逮捕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