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37天哪天通知批捕?
一、刑拘37天哪天通知批捕?
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的時候,對犯罪嫌疑人拘留的期限最長是37天,如果超期羈押,沒有正當理由的話,是屬於違法的。在這段期限內,公安機關會加快案件的偵查,查明犯罪事實的話,向檢察院申請批捕。
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是37天。至於刑拘37天,哪天通知批捕,就要看公安機關的辦案效率了,如果在刑事拘留期間,查清犯罪事實,則應當儘快的向檢察院申請逮捕犯罪嫌疑人,可能不用等到第37天的時候。按照規定,公安機關申請逮捕後,檢察院會在7天內做出回覆。
1、刑事拘留轉逮捕的最長期限是37日,這是不全面的認識。不同的案件,轉逮捕的最長期限不同(分別是14日、17日、37日),具有三種特定情形的轉逮捕期限才是37日;
2、如果案件屬於轉逮捕期限是37日內的案件,也是在37日內,並非一定要等到37日,有時候20日就逮捕了;
3、逮捕後,一般要2個月內才送到檢察院審查起訴(具有特定情形的,最長期限可達到7個月);
4、在審查起訴階段,如果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會立即釋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節 偵查終結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第一百六十三條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我國對於犯罪嫌疑人拘留的最長時間是不能夠超過37天,如果在37天之內檢察院沒有下達批捕通知的話,那麼犯罪嫌疑人必須被公安機關進行釋放。並且公安機關如果向檢察院申請批捕,檢察院在一定期限之內下達不批捕通知的話,也需要立刻釋放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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